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 060027517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第94條及第10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60035887 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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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買賣斷交易採除息交易。其迄給付結算日止賣方應得之利息,由買方併同成交價金支付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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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利息之計算,應按債券票面利率自本期起息日起算至給付結算日止,採計首不計尾,並按實際天數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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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買賣之給付結算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而順延時,順延期間應予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