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 060027517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第94條及第10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60035887 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一上櫃公司大陸籍股東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櫃檯買賣證券商辦理開戶時,除前條第一項開戶文件外,並應檢具該外國發行人之股務代理機構出具大陸籍股東在該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憑證)來臺上櫃前已持有該發行人發行之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憑證)之證明文件或大陸籍員工依其公司註冊地國法令認購或配發取得股票之證明文件;該帳戶僅准賣出該外國發行人發行之股票,及因依法參與公開收購應賣或因發行公司參與併購而取得其他上市(櫃)或第一上市(櫃)公司股票,及基於該等股票配發、認購或讓受而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2. 經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之三及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核給有價證券與大陸籍員工者,其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為大陸籍員工處理其所讓受、認購或配發之有價證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登記作業規定辦理「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另於委託其國內代理人向櫃檯買賣證券商辦理開戶時,除前條第一項開戶文件外,另應檢具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切結確實取得大陸籍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向櫃檯買賣證券商辦理開戶。
  3. 該專戶僅限於賣出該等員工依上述法令所准予行使認購有價證券權利或因讓受與配發取得之股票,及因依法參與公開收購應賣或因發行公司參與併購而取得其他上市(櫃)或第一上市(櫃)公司股票,及基於該等股票配發、認購或讓受而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之買賣交易。
  4. 第一上櫃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核給有價證券與大陸籍員工,為其員工處理所核發之有價證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登記作業規定辦理「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另於委託其國內代理人向櫃檯買賣證券商辦理開戶時,除前條第一項開戶文件外,另應檢具第一上櫃公司切結確實取得大陸籍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向櫃檯買賣證券商辦理開戶。該專戶僅限於賣出該等員工行使認購有價證券權利或因讓受與配發取得之股票,及因依法參與公開收購應賣或因發行公司參與併購而取得其他上市(櫃)或第一上市(櫃)公司股票,及基於該等股票配發、認購或讓受而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之買賣交易。
  5. 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大陸籍股東及「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開戶及登記註銷時準用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