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 060027517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第94條及第10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60035887 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大陸地區投資人應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同一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上開文件內容相同,且已交由櫃檯買賣證券商留存建檔者,得免予再行檢附)向櫃檯買賣證券商辦理開戶買賣上櫃有價證券。
  2. 大陸地區合格機構投資者之國內代理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前項開戶文件外,並應檢具大陸地區合格機構投資者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海外額度文件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大陸合格機構投資者之匯入額度核准函影本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3. 前項所稱大陸地區合格機構投資者,係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4. 第四十六條之五第六項規定,於大陸地區投資人開戶時準用之。
  5. 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登記後如有「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之情事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註銷時,證券經紀商即不得再受託買進,並於該帳戶餘額了結後予以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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