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 060027517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第94條及第10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60035887 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於等價成交系統交易者,自當市第一次撮合成交起至收市前十分鐘之時段內,如每次撮合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百分之三點五時,本中心立即延緩當次撮合二至三分鐘,並繼續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當次延緩撮合時間終了後依序撮合成交,但初次上櫃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管理股票、依本中心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低於一元之有價證券、認購(售)權證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等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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