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 060027517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第94條及第10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60035887 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證券自營商應自行買入或賣出,不得代客買賣。
-
二、證券經紀商應代客買賣,不得自行買入或賣出。
-
三、兼具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應於每次買賣時之書面文件,區別其為自行或代客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