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 060027517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第94條及第10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60035887 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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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之業務人員,其資格、異動、訓練、禁止行為、獎勵或表揚等事項,悉依主管機關所頒「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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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櫃檯買賣業務人員之登記,因證券商解除或更換其職務而失效;但在證券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前所為之行為,證券商仍應負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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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登記之櫃檯買賣業務人員奉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務者,由本中心撤銷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