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 060027517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第94條及第10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60035887 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單一或數家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轉換股份予已上櫃之金融控股公司者,該金融控股公司應填妥相關書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之程序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參與轉換之上櫃有價證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櫃,並由其所轉換成之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於同日上櫃。但參與股份轉換之股份有限公司係屬未上櫃(市)公司者,該(等)公司應符合前條第二項第一、第二款之規定。
  2. 前項參與轉換上櫃公司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之終止,本中心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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