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 060027517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第94條及第10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60035887 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有第十五條之十二至第十五條之十四股份轉換之情事時,經本中心審查核可後,函復該公司同意股份轉換之意見書。該意見書僅供該次申請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股份轉換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用。但就單一或數家上櫃(市)公司股份轉換予一新設公司成立投資控股公司之案件,經本中心審查核可後,逕行陳報主管機關。
  2. 前項申請案,如有外國公司參與轉換,其於申請時應另行檢送之文件,準用第十五條之五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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