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 060027517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第94條及第10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60035887 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前條規定於單一或數家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國公司股份轉換予他新設或已上櫃、第一上櫃既存公司者,亦適用之。但若有我國未上櫃(市)公司或未第一、第二上櫃(市)且未於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主板掛牌之外國公司參與轉換者,則該等公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不得逾該新設或已上櫃、第一上櫃既存公司最近一年度擬制轉換後財務報表全部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百分之五十,且該等我國未上櫃(市)公司或未第一、第二上櫃(市)且未於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主板掛牌之外國公司應分別符合第十五條之二或第十五條之三各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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