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 060027517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第94條及第10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60035887 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有第十五條之一至第十五條之三之合併情事時,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附件,向本中心申請出具該案符合各條規定條件
  2. 之意見書。該意見書僅供該次申請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用。
  3. 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進行合併,如參與合併之我國未上櫃﹙市﹚公司,其財務報告非依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應另行檢送會計師就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與該等未上櫃﹙市﹚公司所適用會計原則之差異,與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所表示之意見。
  4. 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進行合併,且依第一項規定向本中心申請意見書者,如有外國公司參與合併,應另行檢送下列文件:
    1. 一、其合併案依我國法令應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核准者,其經核准之證明文件。
    2. 二、經我國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依註冊地國法律組織登記且有效存在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3. 三、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就中華民國與外國公司所屬國適用會計原則之差異,與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所表示之意見。
    4.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非原簽證會計師就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合併外國公司時,其換股比例、價格等之合理性,暨合併之整體綜效表現,予以分析說明之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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