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 060027517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第94條及第10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60035887 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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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人於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分派股息或紅利、依法增資、或因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達重設之標準須調整,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分配收益及其他相關事項時,須依本中心規定期限將下列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另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依法減資、股票分割或合併開始日等事項,權證發行人除應依本中心規定期限將下列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外,並應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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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購(售)權證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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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購(售)權證之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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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行使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整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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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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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