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0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 060027517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3條、第94條及第10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60035887 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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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經停止買賣者,發行人對於已繳納之櫃檯買賣費用不得請求返還;經本中心終止櫃檯買賣者,由本中心依其當年度實際上櫃月數比例加以核算後(不足整月者,以整月計算),將剩餘部分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