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銀行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4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3條、第35條之2、第47條之3、第61條之1、第116條、第117條、第125條、第127條之1、第128條至第133條及第134條至第136條;增訂第51條之2、第133條之1及第136條之3;刪除第125條之6及第12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
第133條 (受罰人)
-
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十二款及前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銀行或其分行。
-
銀行或其分行經依前項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應予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