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4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3條、第35條之2、第47條之3、第61條之1、第116條、第117條、第125條、第127條之1、第128條至第133條及第134條至第136條;增訂第51條之2、第133條之1及第136條之3;刪除第125條之6及第127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17條 (外國銀行營業之許可)
  1.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並應依第五十四條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2. 前項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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