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4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3條、第35條之2、第47條之3、第61條之1、第116條、第117條、第125條、第127條之1、第128條至第133條及第134條至第136條;增訂第51條之2、第133條之1及第136條之3;刪除第125條之6及第127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43條 (流動資產與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
  1. 為促使銀行對其資產保持適當之流動性,中央銀行經洽商中央主管機關後,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未達最低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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