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銀行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4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3條、第35條之2、第47條之3、第61條之1、第116條、第117條、第125條、第127條之1、第128條至第133條及第134條至第136條;增訂第51條之2、第133條之1及第136條之3;刪除第125條之6及第12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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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資產與負債之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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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銀行無擔保之放款或保證,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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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就銀行主要資產與主要負債之比率、主要負債與淨值之比率,規定其標準。凡實際比率未符規定標準之銀行,中央主管機關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限制其分配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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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主要資產及主要負債,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各類銀行之業務性質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