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24 2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4條、第55條、第78條、第81條條文,並自 109年3 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70119296號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701192961 號函)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採非當面方式申請以其本人在該證券商開設之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內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或以證券商名義為委託人申購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抵繳融券保證金或其依第五十四條規定應補繳之差額者,仍須依前條規定辦理,並須簽具非當面辦理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抵繳同意書,經證券商確認並留存紀錄。
  2. 前項委託人以電話申請抵繳者,證券商應確認本人身分並同步錄音,電話錄音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並至少保存一年,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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