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5條、第125條之2至第125條之4、第136條之1;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34條 (罰鍰之裁決與救濟)
  1. 本法所定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
  2. 違反第四十條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所定之罰鍰,及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或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授權中央銀行訂定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而依第一百三十二條應處之罰鍰,由中央銀行處罰,並通知主管機關。
  3. 前二項罰鍰之受罰人不服者,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在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得命提供適額保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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