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5條、第125條之2至第125條之4、第136條之1;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33條 (受罰人)
  1. 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一百三十二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銀行或其分行。
  2. 銀行或其分行經依前項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應予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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