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5條、第125條之2至第125條之4、第136條之1;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04條 (信託契約)
  1. 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經理或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及經營信託財產,應與信託人訂立信託契約,載明左列事項:
    1. 一、資金營運之方式及範圍。
    2. 二、財產管理之方法。
    3. 三、收益之分配。
    4. 四、信託投資公司之責任。
    5. 五、會計報告之送達。
    6. 六、各項費用收付之標準及其計算之方法。
    7. 七、其他有關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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