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5條、第125條之2至第125條之4、第136條之1;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61-1條 (對違規或管理不善銀行之處分)
  1. 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1.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2. 二、停止銀行部分業務。
    3. 三、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4. 四、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5.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2. 依前項第四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登記。
  3. 為改善銀行之營運缺失而有業務輔導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機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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