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5條、第125條之2至第125條之4、第136條之1;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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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54條 (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1. 銀行經許可設立者,應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於收足資本全額並辦妥公司登記後,再檢同下列各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1. 一、公司登記證件。
    2. 二、驗資證明書。
    3. 三、銀行章程。
    4. 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5. 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6. 六、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7.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2. 銀行非公司組織者,得於許可設立後,準用前項規定,逕行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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