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銀行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5條、第125條之2至第125條之4、第136條之1;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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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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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經許可設立者,應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於收足資本全額並辦妥公司登記後,再檢同下列各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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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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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驗資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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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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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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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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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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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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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非公司組織者,得於許可設立後,準用前項規定,逕行申請核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