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5條、第125條之2至第125條之4、第136條之1;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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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50條 (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存)
  1. 銀行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2. 銀行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時,或財務業務健全並依公司法提法定盈餘公積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銀行得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4. 第二項所定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之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及守法性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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