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5條、第125條之2至第125條之4、第136條之1;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44-1條 (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股份之情形)
  1. 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
    1.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2.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者,如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2. 前項第一款之銀行,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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