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銀行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5條、第125條之2至第125條之4、第136條之1;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
第28條 (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
-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其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規定,得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其指撥營運資金之數額,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準用第六章之規定辦理。
-
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銀行其他部門之人員,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