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銀行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5條、第125條之2至第125條之4、第136條之1;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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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商業票據、商業承兌匯票、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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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商業票據,謂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匯票或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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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匯票以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相對人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商業承兌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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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相對人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銀行承兌匯票。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人,依交易憑證於交易價款內簽發匯票,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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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對遠期匯票或本票,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者,謂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