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5條、第125條之2至第125條之4、第136條之1;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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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4條 (業務項目之核定)
  1. 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其類別,就本法所定之範圍內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但其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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