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5條、第125條之2至第125條之4、第136條之1;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3條 (銀行業務)
  1. 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
    1. 一、收受支票存款。
    2. 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3. 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4. 四、發行金融債券。
    5. 五、辦理放款。
    6. 六、辦理票據貼現。
    7. 七、投資有價證券。
    8. 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
    9. 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10. 十、辦理國內外匯兌。
    11. 十一、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12. 十二、簽發信用狀。
    13. 十三、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14. 十四、代理收付款項。
    15. 十五、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16. 十六、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
    17. 十七、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18. 十八、受託經理各種財產。
    19. 十九、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有關業務。
    20. 二十、買賣金塊、銀塊、金幣、銀幣及外國貨幣。
    21. 二十一、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22. 二十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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