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6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3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31條;增訂第3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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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64條 (勒令停業)
  1. 銀行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
  2. 中央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銀行,應於三個月內,限期命其補足資本;逾期未經補足資本者,應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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