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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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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6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3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31條;增訂第3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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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檢查權)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令地方主管機關派員,檢查銀行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銀行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銀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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