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6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3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31條;增訂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36條 (資產與負債之監理)
  1.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銀行無擔保之放款或保證,予以適當之限制。
  2.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就銀行主要資產與主要負債之比率、主要負債與淨值之比率,規定其標準。凡實際比率未符規定標準之銀行,中央主管機關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限制其分配盈餘。
  3. 前項所稱主要資產及主要負債,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各類銀行之業務性質規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