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6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3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31條;增訂第3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33-3條 (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交易之限制)
  1. 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授信或其他交易之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範圍如下:
    1. 一、同一人為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2. 二、同一關係人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3. 三、同一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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