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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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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6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3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31條;增訂第3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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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條
(禁止徵提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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