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2號 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9條之1、第21條、第46條 、第50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及附表十七至附表二十一

所有條文

  1.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檢具「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附表三十六)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報書」(附表三十六之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2. 第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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