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2號 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9條之1、第21條、第46條 、第50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及附表十七至附表二十一

所有條文

  1. 海外股票、海外存託憑證或海外公司債發行後,外國發行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及次月五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月十五日及前一個月最終日之流通餘額報表(附表四十一至附表四十三),並向中央銀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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