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2號 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9條之1、第21條、第46條 、第50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及附表十七至附表二十一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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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應在國內指定下列代理人辦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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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券發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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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款(付息還本)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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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轉換或認股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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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代理業務中有關債券發行募集款項之結匯,應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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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代理業務中有關付款(付息還本)、轉換或認股所發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管理外匯條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