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2號 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9條之1、第21條、第46條 、第50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及附表十七至附表二十一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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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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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前條第二項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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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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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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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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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總括申報依規定終止前,外國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