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2號 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9條之1、第21條、第46條 、第50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及附表十七至附表二十一 |
所有條文
- 保管契約或其他保管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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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之名稱、國籍、主營業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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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名稱、種類、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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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管機構所受報酬之計算方式、給付方法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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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價證券保管及領出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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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約解除及變更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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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保管之有價證券毀損或滅失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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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管機構於收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後,應通知存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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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管契約所適用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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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管契約訴訟管轄法院;如有仲裁之約定者,其約定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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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重要約定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