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2號 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9條之1、第21條、第46條 、第50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及附表十七至附表二十一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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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市(櫃)公司不得限制股票持有人將其投資之股票,於海外證券市場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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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將其持有第二上市(櫃)公司在國內發行之股票,於海外證券市場出售時,所發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委託國內證券商依管理外匯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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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經於海外市場出售後,投資人得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於海外市場買入,至國內市場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