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2號 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9條之1、第21條、第46條 、第50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及附表十七至附表二十一

所有條文

  1. 外國股票保管機構與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訂定之保管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當事人之名稱、國籍、主營業所所在地。
    2. 二、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名稱、種類及數量。
    3. 三、有價證券保管及領出之處理程序。
    4. 四、契約解除及變更之處理方式。
    5. 五、所保管之有價證券毀損或滅失之處理方式。
    6. 六、保管機構於收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後,應通知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及國內代辦股務機構。
    7. 七、保管契約所適用之準據法。
    8. 八、保管契約訴訟管轄法院;如有仲裁之約定者,其約定之內容。
    9. 九、其他重要約定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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