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2號 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9條之1、第21條、第46條 、第50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及附表十七至附表二十一

所有條文

  1. 股票發行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1. 一、發行目的。
    2. 二、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之決定方式及發行總金額。
    3. 三、承銷方式及擬掛牌處所。
    4. 四、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5. 五、發行目的如為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而發行新股者:
      1. (一)受讓之股份或收購之營業或財產之名稱、數量與對象及未來移轉之條件與限制。
      2. (二)計畫預計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期。
      3. (三)換股比例之決定方式及合理性。
      4. (四)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5. (五)併購或換股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者,應列明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關係、選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必要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6. 六、股票之登錄、印製、簽證、發放、帳簿劃撥交付及其在國內買賣之交割交付方式。
    7. 七、募集期間及逾期未募足之處理方式。
    8.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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