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2號 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9條之1、第21條、第46條 、第50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及附表十七至附表二十一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申報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案件,本會得委託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
  2. 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經本會委託受理前項案件,於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情形者,本會得命受託機構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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