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8000020 9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4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108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40708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1. 一、證券經紀商受理原委託之投資人申請更正帳號,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如屬當日成交並交割之標購者,至遲不得逾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
    2. 二、證券經紀商應依投資人所提示之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之「更正帳號申請書」(如附表三)辦理更正帳號申報作業。如更正前帳號為空號者應由證券商證明。
    3. 三、專業機構投資人辦理更正帳號,依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規範之委託買賣交易方式申請者,得免提示前款申請書,證券商應留存相關資料,惟更正前後帳號,分別委由不同代理人,或不同專業機構投資人且未委由相同代理人,則證券商應留存更正前後帳號雙方上開證明其意思表示之同意資料。
    4. 四、依第二、三款申請辦理更正帳號等相關資料,證券商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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