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辦理專戶存儲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14523號令 修正發布第五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辦理承銷有價證券,仍應適用本注意事項,將專戶代收款項,於承銷繳款截止日後五個營業日內解存至專戶存儲行庫後,再依前述程序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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