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集中交割暫行受寄有價證券及款項保管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7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7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秘字第01603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91年7月 2日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910136744號函准予核備)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申請借券補正提交之即期支票及現金,應編製明細表並於當日交割完畢後,送入金庫保管。
  2. 金庫入庫及出庫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入庫前,經辦人員應彙整裝袋,黏貼封條並加蓋騎縫章,或按其安全裝置為之。
    2. 二、入庫時,經辦人員應於本公司「暫行保管登記簿」上記載入庫時間及入庫明細,送請副組長級以上或經主管指定人員核驗並督導入庫。
    3. 三、出庫時,經辦人員應於本公司「暫行保管登記簿」上記載出庫時間及出庫明細,送請副組長級以上或經主管指定人員核驗並督導出庫。
  3. 依前項規定送入保管之現金,應於次日提取逕存入本公司指定銀行專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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