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2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02308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8條至第32條、第39條、第40條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33條之1、第33條之2條文,除第14條、第17條、第20條、第23條、第33條之1、第33條之2、第39條自106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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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揭露下列財務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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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查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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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及特殊規定之比率,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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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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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三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