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02308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8條至第32條、第39條、第40條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33條之1、第33條之2條文,除第14條、第17條、第20條、第23條、第33條之1、第33條之2、第39條自106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1.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2.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3.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4. 四、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5. 五、重大災害損失。
    6. 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7. 七、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8. 八、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9. 九、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10. 十、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故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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