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02308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8條至第32條、第39條、第40條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33條之1、第33條之2條文,除第14條、第17條、第20條、第23條、第33條之1、第33條之2、第39條自106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及修正其會計制度。
  2.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證券商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證券商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包括總說明、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之說明與用法、會計事務處理程序等項目。
  3. 證券商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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