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9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300346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0條;除第4條、第7條、第8條、第12條、第14條至第18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25條、第33條、第35條、第37條及第11條第1項條文自104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2.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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