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70 00243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條、第3條、第9條、第12條、第16條、第 18條至第21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31條、第33條、第50條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所有條文

  1. 證券金融事業撤銷已完成信用轉融通違約轉帳時,應填具「代理信用處分/撤銷申請書」,並操作「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交易(交易代號 702)或「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02S)通知本公司辦理其違約處理專戶與融資融券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融資融券證券商轉融通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2. 證券金融事業撤銷已完成第三十七條規定之開放式受益憑證轉帳時,應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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